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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体规〔2020〕3号

各训练单位:

《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云南省体育局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所属省级运动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运动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运动队是指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管理的竞技体育运动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是省级运动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省级运动队所属的运动员(正式聘用、试训)、教练员(含外聘)、领队和配备的科研、医务等辅助人员。

第四条  加强省级运动队正规化管理,是运动队进行备战训练的基础,是提升竞技水平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加强政治建设,建立正规的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切实打造政治合格、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省级优秀运动队。

第五条  省级运动队主要任务是在国际国内赛场取得好成绩,完成备战参赛任务,向国家输送优秀人才,为国家和云南争光添彩,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体育强国、体育强省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六条  各训练单位应成立运动队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和运动队负责人、运动员代表组成,在训练单位领导下,指导、服务所属运动队管理工作。

重点项目(核心优势项目)省级运动队应建立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至少包括教练(含体能教练)、领队、医务、科研等人员,其他运动队训练管理团队除教练、领队外,应指定安排相对固定的医务、科研人员。

第七条  牢牢把握建队原则,加强全面建设,不断提高省级运动队建设正规化水平。

必须加强政治建设。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运动队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强运动队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强化意识形态工作,打牢运动队建设的思想根基,始终保证运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

必须聚焦备战参赛。牢固确立“奥运、亚运、全运”中心地位,各级领导和机关的指导、服务向训练单位聚焦,人、财、物等资源保障向运动队聚焦,切实形成强大合力,齐抓共管,同心协力抓好备战训练和参赛工作。

必须坚持依法建队。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坚持依法依规开展运动队的全面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运动队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树牢服务意识,坚持以运动员为核心,以教练员为首要,科学处理争金夺牌与个人成长的关系,加强全面培养,注重提升综合素质能力,确保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的良性成长。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各类人员职责

第九条  主(总)教练

根据运动队实际,由主教练(或领队)负责运动队的全面工作,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计划本项目发展,制定训练和备战方案,抓好队伍梯队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熟悉全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备战和参赛工作,领导所属人员贯彻执行;

(三)科学贯彻执行“三从一大”训练原则,组织领导竞赛备战工作,制订并及时调整科学、详尽的训练计划,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竞技水平;

(四)认真做好赛前准备、临场指挥和赛后的总结工作;

(五)关心爱护所属人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六)教育和带领所属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和纪律,严格教育管理,遵纪守法,预防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

(七)教育和培养所属人员,统筹本队政治思想和日常管理工作,文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所属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八)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反兴奋剂知识学习宣传教育,坚决抵制以各种形式使用兴奋剂,严防发生任何兴奋剂违规行为和问题;

(九)强化团队意识,重视医务、科研和体能工作,形成复合型训练整体合力,促进竞技水平提升;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领队

领队原则上安排专职人员担任,应是中共党员,协助主教练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全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日常行政、管理、教育、后勤工作,监督训练、比赛任务的完成;

(二)负责组织理论学习、政治教育、文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全队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负责内外联系协调等工作,与本项目有关协会建立融洽的工作关系;

(四)负责财务预算和管理,核批全队经费开支;

(五)教育和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和纪律,严格教育管理和遵纪守法,预防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六)掌握全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运动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组织本项目教练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研讨;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助理教练(体能教练)

助理教练隶属于主教练,协助主教练工作,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能分工,认真执行训练计划,指导、督促所管运动员完成训练任务,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运动员执行计划情况,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运动成绩水平;

(二)体能教练围绕国家体育总局规范的体能训练要求,根据阶段训练目标,制定相应的体能训练计划,协助主教练做好运动员的体能训练、体能测试及康复训练工作,保证运动员体能测试达标,并完成体能训练的任务指标,做好运动员伤病预防工作;

(三)帮助收集整理科学训练的技术信息,为教练员提供训练、竞赛的最新动态和技战术发展趋势;

(四)配合做好思想和管理工作;

(五)完成主教练和领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运动员

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继承、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学习中国女排精神,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努力提高竞技水平,为国家和云南争光添彩;

(二)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教练和其他辅助人员,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维护良好形象;

(三)合理安排自己的业余生活,抓紧时间学习文化知识和相关的训练理论,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四)坚决抵制各种兴奋剂,加强自律和自我保护,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营养品、化妆品等产品。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

各项目省级运动队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医务人员,确有困难的,也应指定相对固定队医,队医应具备相关资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运动员、教练员伤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全队人员健康档案;

(二)负责医务监督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三)协助科研人员对运动员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试; 

(四)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治疗方法、防伤防病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加强药品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药品收、发登记制度;

(六)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掌握最新的反兴奋剂信息;帮助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测,指导办理用药豁免事宜;

(七)加强营养膳食的监督管理;

(八)完成主教练和领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

各项目省级运动队至少配备1名科研人员,确有困难的,也应指定相对固定科研人员,跟队训练、比赛,人员由云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协调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训练、参赛需求,加强科研理论研究攻关,制定详细的科研和科技服务计划,并负责落实;

(二)与教练员和医生紧密配合,完成身体机能测试工作,结合训练实际完成分析和评定工作,及时、准确反馈结果,为教练员提供有价值和针对性的建议;

(三)对运动员的专项技术和主要训练方法进行诊断、分析,协助教练员改进提高;

(四)建立运动员身体机能和技术数据档案;

(五)对营养品采购提出建议,指导使用营养品;

(六)完成主教练和领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训练管理

第十五条  训练计划

(一)各训练单位要围绕每个周期签订的备战参赛目标,制定本周期备战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体育局备案。

(二)省级运动队对照本单位周期备战实施方案,制定周期备战工作计划,并根据备战工作进程细化年度、月、周训练计划,周期备战工作计划由本单位办公会审定,年度训练计划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月、周训练计划报本单位训练管理部门备案。

(三)省级运动队组织实施训练原则上按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根据备战训练需要,运动队到驻地以外训练的,要制定外训计划,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五)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体能训练内容,结合项目特点和竞技水平提升规律,紧贴训练进程,科学安排基础体能和专项体能内容,配套制定体能训练计划,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训练实施

(一)主教练在训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助理(体能)教练辅助组织训练,领队、队医和科研人员主动跟训跟队服务,保证训练按计划安全、有序进行。

(二)教练员、运动员训练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停训,遇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

(三)每次训练课组织要严格正规,做到训前有部署、训中有检查、训后有小结。

(四)建立并严格落实训练日志登记制度,教练负责记录每名运动员当日训练情况(重点是各项训练数据)。

第十七条  训练督查与考核

(一)各训练单位建立备战训练督查和问责制度,及时发现、督导解决有关问题,确保训练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二)各训练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备战训练工作全面分析盘点,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训练形势分析会。运动队(组)至少每月召开1次训练形势分析会,每周组织1次训练小结。

(三)各训练单位建立训练督查工作机制。单位主要领导每周至少1次、分管领导至少3次到训练场督训,训练管理部门加强经常性督导检查和评价。

(四)各训练单位围绕既注重训练过程督导,又体现比赛成绩导向,建立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考评制度。

第四章  比赛管理

第十八条 各训练单位年度参赛计划报省体育局备案。运动队的参赛计划由主教练提出,逐级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未经单位审批同意,运动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比赛。

第十九条 参加比赛,做到赛前充分准备、赛中沉着应战、赛后及时总结。重要比赛单位相关领导应到场督战,各有关部门加强跟队服务。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赛事行为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竞赛规程、遵守竞赛规则和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做遵守体育道德的表率。

第二十一条 根据比赛类型,按规定着装(运动服、比赛服、领奖服等)和使用运动装备。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运动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以各训练单位或运动队统一规范一日生活作息,应明确起床、早餐、训练课、午餐、午休、晚餐、就寝时间。作息时间表,由各训练单位依据季节、训练任务实际等情况制定。

第二十三条  早操

正常训练日,以各项目运动队为单位安排早操,时间和内容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内务卫生

在早操后进行,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做到室内干净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时间不超过30分钟。运动队值班员负责检查内务卫生。

第二十五条  就餐

训练单位原则上集中时段供应早、中、晚餐,各运动队(组)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的,要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协调。

训练和比赛期间,运动员必须在指定食堂就餐,不得外出餐食或自购食品食用。

第二十六条  训练课

课前,根据训练内容做好准备。统一集合,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训练场(馆)。

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遵守训练场(馆)纪律,严防事故。

课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进行讲评,集合统一返回。

第二十七条  午睡(午休)

午睡(午休)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八条  点名

运动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值班员实施。

点名通常于就寝前或者其它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上级指示要求等。

第二十九条  就寝

以运动队为单位,每日统一时间熄灯就寝。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不超过1小时。

第三十条  查铺

运动队应当在就寝前组织查铺,通常由当日值班人员实施(无女教练的女运动员宿舍查铺,由单位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并做好登记。

单位运动队管理委员会每日安排人员,抽查运动队就寝和查铺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运动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按时归队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训练时间内,运动队所有人员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三)因特殊事由,请假1日以内的,主教练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运动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主教练审批;请假1日以上的,主教练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其他辅助人员和运动员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四)训练单位建立规范请销假制度,加强门卫管理,运动员凭请假条出入。

第三十二条  值班

单位运动队管理委员会建立日常值班制度,可与单位值班合并安排,负责协调处理运动队突发事件,检查运动队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节假日值班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运动队每天安排管理人员住队,原则上由教练、领队轮流担任,主要负责运动队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例会

通常情况下运动队每周召开1次例会,由主教练或领队主持,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布置下周训练计划等工作。

第六章   运动员的注册、试训、聘用和退役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的注册、试训、聘用、退役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训练单位负责所管项目运动员注册工作。需交流外省或引进运动员,须报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级训练单位加强所属运动队运动员试训工作的统筹督导,数量必须控制在下达试训运动员指标以内。根据项目布局发展情况,省体育局每个周期下达1次训练单位试训指标,每年根据各项目发展情况进行1次微调。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每月集中审批1次试训运动员,每季度核查1次运动员试训情况。

因特殊原因运动员试训超过1年的、招收年龄小于云南省运动会甲组年龄1岁以上的,应充分论证,说明理由,按程序逐级报批。

试训运动员经省体育局批准招收、退回后,训练单位应及时办结有关手续。

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组织所属聘用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以外的人员进行训练。

第三十七条  省级训练单位运动员聘用工作贯彻“服从项目布局、全面综合考量、严肃进出责任”总体要求,严把成绩关、年龄关、健康关、手续关。

原则上每年聘用运动员数量控制在本单位运动员编制岗位空缺数内。新建项目等特殊原因需聘用的,本单位确无编制岗位空缺,由省体育局总体调控。

运动员聘用程序,严格按照云南省体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训练单位应参照事业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建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实效性的运动员考评制度。

各训练单位每个季度对所属运动员进行1次专项和体能测试,每年进行1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发放的依据),每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评估,其中基础体能和专项成绩分值应占综合评估总分值80%以上,由本单位训练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建立聘用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具体办法由训练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可安排运动员退役,并按云南省出台的政策规定办理落实相关待遇和保障。

运动员退役工作应慎重进行,因训练水平原因拟安排退役的,本单位需提供运动员评估报告;因伤病原因拟安排退役的,需由云南省体育运动创伤专科医院出具鉴定材料。

运动员聘用后,除因训练水平或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原则上不得安排退役,如运动员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停训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溯问责,且该运动员不享受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第七章  教练员的聘任、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条  教练员聘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通常在每个周期前,由本单位教练员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完成聘任,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单位教练员空编,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方可外聘教练,且数量严格控制在空编数内。其中聘用外籍教练的,应慎重论证提出,符合境外来华务工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聘教练员服从聘用单位管理,等同编制内教练履行岗位职责,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训练单位应加强所属教练员岗位培训,为教练员学习深造提供、创造良好条件。省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培训计划,选拔推荐省级运动队优秀教练参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省级运动队教练员培训;各训练单位至少组织1次所属项目全省教练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各训练单位应参照事业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建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有效性的教练员考评制度。

各训练单位每年对所属教练员进行1次考核,每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教练员聘任、职称评定、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训练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支部(党小组)和团支部(团小组),配齐相关组织的领导和骨干。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各训练单位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应建立与省级运动队结对帮建工作,定期开展活动,指导省级运动队抓好党建和群团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以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为重点,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省级运动队党员占比应保持在20%以上。

第四十八条  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纳入单位相关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结合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扩大到所属人员,每周不少于1次政治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形势政策教育。

理论学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关于体育工作重要论述为主,与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安排必要的专业知识理论学习;政治教育重点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落实体育精神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中国女排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培育运动员坚定的理想信念、顽强的拼搏精神、高尚的道德品格、良好的文化素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四十九条  运动队管理人员应坚持住队,定期开展谈心交心,及时掌握运动员思想动态,随时随地做到“四个知道一个跟进”,即知道运动员在哪里、在干什么、在想什么和有什么困难问题,跟进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第五十条  结合运动队实际,每月组织1次集中升国旗仪式,结合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开展主题演讲、传统教育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融化、渗透到训练、比赛、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

第五十一条  训练单位及省级运动队应提供必要保障,确保运动员接受法律规定学历教育。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应就近就便协调安排学校就读;高中、职高阶段的,应创造条件保留学历上升通道,积极支持鼓励运动员报考大学继续深造。

第五十二条  省级运动队人员应加强自己言行的规范和约束,在公众场合和网络上,不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参与、不围观、不评论敏感话题。

第九章  外事活动

第五十三条  省级运动队涉外活动(包括因比赛可能与外籍人员接触)按照国家、云南省有关要求和纪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省级运动队和运动员出国(境)训练比赛、参加涉外交流活动、接待国(境)外运动队,由各训练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省级运动队和运动员出国(境)训练比赛、参加外事活动,应提前组织外事规定和纪律教育,加强管理,严防发生涉外问题。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省级运动队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失管失控发生安全问题。

第五十七条  教练员、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训练安全要求,完善必要的安全事故应对措施,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条件下训练。

第五十八条  训练前教练员检查训练场地和器械,训练中注意周围环境,密切观察运动员身体状况,训练后及时收拢人员、整理器材安全返回。离开驻地训练、在危险地域训练或进行大强度训练等危险系数较高的训练,应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第五十九条  训练单位应按规定为每名运动员(包括试训)、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办理中华体育基金伤残互助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十条  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

第六十一条  各训练单位应建立全覆盖的反兴奋剂工作网络,组织领导所属省级运动队,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法规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云南省反兴奋剂中心加强省级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对反兴奋剂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应将反兴奋剂工作纳入重要内容,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省级运动队主教练对本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承担主管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训练单位、省级运动队及所属人员,每年或综合性运动会前,应逐级签订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

第六十四条  运动员及其他人员发生兴奋剂违规,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十五条  省级运动队年度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列支使用。

第六十六条  各训练单位应按照有关财经工作要求,规范省级运动队财务工作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训练单位应按照《云南省高原体育基地群建设规划》统筹场地设施建设,建立规范的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加强经常性维护,为运动队提供良好保障。

第六十八条  省级运动队年度服装由省体育局统一样式,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省级运动队运动员(包括交流引进云南注册、以云南为主联合培养、与相关单位共同培养)和复合型训练团队跟队人员享受年度服装。年度服装由各单位发放,登记造册,本人签字领取。

第六十九条  省级运动队耐用性器材和易耗性器材按有关规定由单位统一采购,指定专人管理。

耐用性器材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易耗性器材由项目运动队统一领用,做好入库、出库登记,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云南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指导各省级运动队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体育局与有关单位联办、购买服务的运动队和云南省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省级运动队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国家、云南省关于事业人员有关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训练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训练单位年度督查、考核重要内容一并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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