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贯彻实施全省中医药大会重点任务,完善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管理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制剂技术指导原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9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件标题请注明“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草案)修订意见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吴羽,0871-68571802
电子邮箱:32941803@qq.com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616号
附件: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草案).docx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